沙阿拉姆——执政政府仍然是决定赦免程序实施或颁布法令的部分责任人。
宪法专家副教授Muhammad Fathi Yusof博士说,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,赦免权属于国家元首,并得到赦免委员会的支持和作用,为陛下提供建议。
然而,他说,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决策的方法,也没有说明国王陛下是否受到赦免委员会建议的约束。
“在当前案件的背景下,当附加法令据说包含指示将拿督斯里纳吉软禁起来时,有关法令执行的问题就出现了。
“尽管赦免委员会的管辖权在国家元首的管辖之下,但执行赦免决定是政府的责任,”他在周二接受Sinar采访时表示。
他是在评论前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(MACC)首席专员拉提法高亚的声明时说这番话的,拉提法高亚批评首相拿督斯里安华关于软禁的决定,称这是一项皇家法令。
法特希补充说,在这个问题上,执政政府仍然是决定赦免程序的实施或颁布的人的一部分。
他说,重要的是,政府在宣布赦免两个月后,对附加法令的问题做出了解释。
“如果这个额外的法令确实存在,为什么没有实施?”是否因为该法令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相矛盾,现行法律制度没有规定有关软禁的规定或准则?
“所以,我认为政府需要提供一个解释,这样这个问题就不会继续成为公众的问题,”他说。
法特希说,《联邦宪法》第42条简要地提到,赦免的一种形式是从减轻惩罚的角度出发的。
因此,他说,如果存在额外的法令,它可能是基于一项建议,即从拘留地点的角度减轻惩罚,即不是在监狱,而是在家中。
“但是,我们不能否认,现有的法律制度,包括监狱法和其他法律,没有对家庭拘留作出具体规定。
“因此,这可能是当局实施它的一个限制。这个问题可能会通过修改法律等来解决。”